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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28日消息 近日,湖北省出臺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原則下,通過加大保障住房供給渠道,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意見》明確規定,面向住房困難群體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戶型面積、租金價格或銷售價格、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比例等具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湖北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意見》明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摸清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通過采取購買、改建、改造、租賃、新建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有效供給,提供多元化的租購住房產品。通過可租可售、先租后售等方式,滿足住房困難群體差異化的住房需求。
《意見》列出了八種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供給渠道:一是可購買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先租后售。
二是可收購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債務清晰的在建工程項目,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先租后售。
三是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四是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項目配建開發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先租后售。
六是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七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八是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意見》還提出了先租后售的創新舉措。上述第1至第5條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允許先租后售,租賃滿5年后,承租人可申請轉為共有產權住房,購買部分或者全部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計入購房款。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購買全部產權的情況下,可申請轉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6至第8條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只能用于租賃,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除上述八種渠道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方式。
《意見》提出的針對對象,主要包括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機關人員中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具體范圍和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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